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1998年以来,我市各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真贯彻市政府《无锡市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锡政发[1998]251号),在负责政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审核、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支出审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保障了政府性基金(资金)的正常运作。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对《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如下通知:
一、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管委会”的领导机构,负责“管委会”的设立、调整和撤并,根据政府专项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决定“管委会”所辖的专项资金的增加、变更和取消,综合平衡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定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实施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计委、财政、审计部门分别作为各“管委会”的组成成员,要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及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要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畴。在原来单独编制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从2002年起,所有政府专项资金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全面实行细化预算。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支出首先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置和调度。
(二)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支出的,应建立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根据专项任务的轻重缓急逐项排序编制。
(三)政府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按“先收尾、后在建、再新建”的原则筛选,同时项目必须先经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资金落实情况予以确认,再按建设程序立项批准,才能列入年度预算。
(四)政府专项资金用于经常性经费的,应和单位其它预算内外安排的经常性经费统筹使用,按照经常性经费安排原则、标准、定额进行规范管理,分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等方面进行细化。
四、政府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一)每年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设置专用表式统一布置。各政府专项资金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委、审计等成员单位认真做好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报“管委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