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资料表;
(三)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社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等情况;
(四)如有分包计划,应列明详细的分包内容,管理、工作配合措施,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五)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应按照资格预审通告规定的时间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进行。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的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社会信誉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类似工程经验、财务状况、重合同守信用等按照资格评审标准进行评议或评分。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类似工程业绩、主要财务指标及重合同守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评标。资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不能参加评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一般应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议或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第十六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五)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详细的分包工程内容,管理、工作配合措施,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实质上未响应资格预审文件或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条件和标准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条件和标准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议或评分,汇总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评议结果或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