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格审查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二)资格后审程序: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资格评审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评标阶段。
第三章 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
(四)资格预审的评审内容和条件;
(五)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六)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数量和规模;
(三)招标工程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三家;
2、联合体每个成员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或单独参加资格预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将被拒绝;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