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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试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试行办法
(冀建招办[2002]2号 2002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
  工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应采用资格预审;一般建筑工程可采用资格后审,也可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并具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非本国注册的企业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条 资格审查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审查的组织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在国家或当地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同时,必须在“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依法实施的资格审查工作,也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资格预审公告没有载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资格在招标活动中将不再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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