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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扶贫开发“十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二十三)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的投入。
  1.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省和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每年扶持的具体项目根据扶贫开发的任务和实际需要确定。
  2.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各银行、信用社确定贷款基数时,对经济薄弱地区在信贷规模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基层银行总量不足的,由上级行调度解决。保持每年不少于6亿元的贷款规模。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扶贫贷款项目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到经济薄弱地区兴办、联办有助于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各类企业,应税项目效益予以积极支持。继续实施由财政担保,银行按1:2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利息执行财政补贴50%的优惠政策。
  3.积极筹集社会扶贫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各种途径参与扶贫开发或直接支持贫困农户。企业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4.广泛争取和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支持扶贫开发建设。加强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欢迎海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通过不同形式,参与经济薄弱地区的开发建设。
  (二十四)提高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重点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科技推广和为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而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直接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对科技含量高,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扶贫开发项目,扶贫资金将予重点支持。省每年在扶贫专项资金中调剂一部分用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技术推广部门开展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十五)切实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由省扶贫办两省有关部门编制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实施的项目,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县,由县有关部门会同省委扶贫工作队共同负责实施。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统一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积极试行报账制管理,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
  (二十六)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济薄弱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以开放促发展,制定优惠政策,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和投资环境,吸纳资本转移,参与资源开发。放开搞活多种所有制经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南北对口帮扶。各对口市、县、区,要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帮扶的领域和规模。对口帮扶要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出发制定工作目标和帮扶规划。要以项目带人才、带资金、带村党支部。加强重点经济薄弱县的乡村干部培训和考核,提高基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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