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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

  1、删除第四条。
  2、第五条作为第四条并修改为:零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销售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日检疫检验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
  3、第六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餐饮、加工单位使用的鲜牛羊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自行收购的活牛羊,须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检疫、检验。
  4、第八条作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要符合卫生要求并每日清洗消毒。公安交警部门在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对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发给通行证。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22号)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支持对传统风味熟肉制品实行标准化、工厂化生产和连锁配送。
  2、第五条修改为: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市内四区城区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熟肉制品加工厂和批发市场。
  3、第六条修改为: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产品。
  4、删除第七条。
  5、第九条作为第八条并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厂家和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申请将厂家及其产品列入《产品目录》的,应持有关证、照、质量证明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6、第十条作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熟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本市生产的熟肉制品,应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7、删除第十一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20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销售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日检疫检验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
  3、第六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餐饮、加工单位使用的鲜牛羊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自行收购的活牛羊,须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检疫、检验。
  4、第八条作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要符合卫生要求并每日清洗消毒。公安交警部门在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对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发给通行证。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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