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合并为第十一条,原第十条为第一款,原第十一条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外省、市车辆进入我市承运国际集装箱的,须持有关承运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资格证明,到市运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和管理,应采用国际先进的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进程,建设货运信息服务网络,并根据规则的要求,使用电子版本专用单证。
七、删除第十六条。
八、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无道路运输证、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牌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一款第(七)项。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
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0号)
1、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活猪进城、定点屠宰、多渠道流通、价格随行就市。
2、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的产品,并持有《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内生猪产品批发应在经批准的批发市场进行。
4、删除第十九条。
5、第二十条作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以及集体伙食单位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的生猪产品。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屠宰加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七、《
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9)59号)
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大政发(1999)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