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2、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承租权,私自调换、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以及利用廉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第(二)项修改为:私自转租、转让廉租住房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73号)
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开发企业,由外方投资者或拟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审批后,领取批准证书。
四、《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
第四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各类工业企业,在划拨用地的厂区内新建与原用地性质相同的生产型项目和建设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办理手续。
五、《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30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是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设立条件和标准,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另行制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和运输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实行宏观调控,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