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
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2]24号 2002年4月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具体部署
(一)检查时间。本次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时间安排5个月,从4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限。
1.检查范围:各类集贸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根据本市情况,检查范围还特别包括各类专业市场,如钢材市场、服装市场、鞋类市场、家电市场、灯具市场、轻纺市场等以及进入各个商务楼、办公楼注册、经营或设立办事处的各类公司或企业。
2.检查重点:
(1)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2)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各类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3)在各类商务楼、办公楼注册或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其他各类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3.检查时限:一般检查2001年度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3.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
4.纳税人按规定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5.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
6.业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
(四)检查方法。本次专项检查要着重抓好重点检查。各税务分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加大检查力度,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摸清应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偷税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严处罚,严厉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重点检查面一般不少于应查户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