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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19. 强化对龙头企业项目的倾斜支持。鼓励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和安排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也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举办合资、合作项目,积极为龙头企业投资提供项目载体和投资空间,加强对龙头企业投资的信息引导,帮助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过度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帮助龙头企业特别是苏北苏中地区的龙头企业尽快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 进一步创造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龙头企业建立原料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获得,因发展所需的非农用地指标可优先安排,列入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龙头企业用地计划由省国土部门单独下达各地。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按苏价工(2000)346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享受农用电价格。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用水量,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继续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国家及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包括鲜奶制品)原料或产品,由有关部门提供便利。
  21. 鼓励区域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业协会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其余暂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范围按财税字[1997]49号、(1995)52号文件规定界定),按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省级重点培育50家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
  七、强化服务,加强领导,为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2. 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省里在继续抓好140家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与考核的基础上,突出扶持5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骨干企业给予扶持。对龙头企业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创牌上,要提供周到的服务。要从农户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信息网络建设、招商引资(智)、举办展销会、培训等形式,及时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搞好行业自律,减少同类产品无序竞争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坚决纠正和防止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进行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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