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建立现代营销体系,加快经营业态创新,实施品牌战略。龙头企业要注重市场调查、分析市场机会、使营销工作重点前移。强化服务,以优质服务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使竞争策略从以价格竞争为主转向服务竞争为主。要大力发展网上营销业务,将产品推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龙头企业营销活动的扶持力度,支持苏北举办龙头企业招商和产品展销活动。龙头企业要推行标准化,树立品牌、名牌意识,执行国家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包装水平。搞好广告策划,提高投入效果,扩大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六、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16.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从2002年—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科技开发。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等都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省级扶持资金确定投向时,将向苏北地区倾斜。市、县也要根据自身财力,集中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本地龙头企业的发展。
17. 加强对龙头企业金融信贷扶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根据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信用额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市场化运作的形式组建担保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增资扩股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通过持有股权与农村金融机构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18. 落实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多渠道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龙头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执行13%的标准。扩大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