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居工程建设中有关收费的函
(皖价房[2002]82号 2002年4月9日)
蒙城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蒙城县庄子小区安居工程建设中有关收费的请示》(价秘字[2002]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安居工程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规定,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收费,应严格控制在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件公布的22项范围之内,凡未列入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件的其他收费项目(含各种合法基金、资金、保证金和附加费等),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