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理外商投资企业财
政登记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2]8号 2002年3月28日)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一批调整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核准)下放到区(县)审批”的精神,现将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政登记审批权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区(县)征管企业财政登记的审核、制证、发证和注销工作;市财政分局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变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一[2001]59号文)的要求负责市财政分局征管企业的财政登记工作,并委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登记受理处)办理市财政分局征管企业财政登记的具体事项。各区(县)财政局应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并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企业在办理新办企业财政登记时,应填报财政登记表,并附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合同、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代码证;企业在办理变更财政登记时,应填报变更财政登记表,并附送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税务登记变更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企业在办理注销财政登记时,应填报注销财政登记表,并附送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的正本、副本和登记表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统一印制。
四、各区(县)财政局和登记受理处在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时,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核发财政登记证的工本费。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登记编号为15位,具体形式如下: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码(6位)+企业技监局代码(9位)。
(二)财政登记证正本打印字体为宋体、14号字,打印格式是左对齐,经营范围打印行数1到2行;财政登记证副本打印字体除经营范围是宋体、10号字外,其余均为宋体、14号字,打印格式是左对齐,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注册资本打印行数1到2行,经营范围打印行数1到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