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农村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
(成价工[2002]80号 2002年4月1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国务院提出了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经过近几年农电体制改革和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农村电网电力损耗和供电管理费用有所下降。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从“两改”中得到实惠,并促进二期农网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省政府2月27日电视电话会议和成都市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启动实施大会精神,现将我市农村生活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2002年3月底以前已经完成农村户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电户,从2002年5月1日起电价为0.65元/千瓦时。
二、各区(市)县2002年4月1日以后完成农村户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电户,从改造完成的次月起电价为0.65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