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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六)对县(市)矿区和市内区实行不同的体制形式。考虑市内区和县(市)矿区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财政经济特点,市内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整个城市不可分割,对市内区和县(市)矿区采取不同的收入划分方式。同时,各级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三、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省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精神及以上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的收入范围。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
  新区的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区分享15%;坐落在县(市)和矿区的企、事业单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外)和个体私营经济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县(市)矿区分享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为省、市、县(市)区共享收入。具体分享办法与比例: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区分享坐落在县(市)矿区的企事业单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学好电厂、西柏坡电厂外)和个体私营经济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县(市)分享9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铁道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的收入。跨省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市的收入,作为市级收入。以上规定之外的驻我市境内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为中央与省市、县(市区)共享收入。具体分享办法与比例:坐落在市区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其它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20%;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区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区分享20%;坐落在县(市)和矿区的企、事业单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王国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国50%、省分享25%、县(市)矿区分享圃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国20%,县(市)矿区分享20%。2003年以后骂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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