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市政[2002]35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市)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同时,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与设区市的分享税种,实行省市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中央、省改革和完善分税制体制精神,市政府决定完善对县(市)区的分税制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按照中央、省分税制改革精神,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收入范围。
(二)保持体制的相对稳定。县(市〉区组织的收入,除中央、省分享外,市级不再分享,全部留到县(市)区。中央、省下划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全部集中到市本级;在县(市)和矿区的,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缴纳的税收集中到市本级外,其余全部放到县(市)区。
(三)维护县(市)区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县(市)区净上划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定额返还(按省清理核实数)。省返还的收入增量,通过比例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市)区进行分配,市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四)充分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健全各级收入体系,既要保持市级财政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县(市)区必要的自我保障、自我发展能力,又要保护县(市)区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各级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