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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三)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继续执行非本人原因“军嫂不下岗”的规定。招用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其中,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2年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当地财政负担。现役军人配偶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生产需要,本人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10年),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本人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与现役军人配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就业;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可纳入当地政府现役军人配偶年度安置计划,进行指令性安置就业。
  (四)征调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部门审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区市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每人4000元,含40岁)的一次性扶持金。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原无正式工作(或城镇失业人员)的现役军人配偶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领取《失业证》。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无论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均可自选专业,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六)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现役军人配偶求职窗口。根据现役军人配偶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帐,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定期举办现役军人配偶就业洽谈会,免费进行职业指导。对自谋职业以及非正规就业或非全日制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免费为其代存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对有求职要求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由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帮助介绍就业。对提供3次岗位不就业者,不再为其介绍工作,也不列入就业安置计划。
  (七)凡当年随军落户后等待就业安置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军人所在部队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的,按照《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鲁劳社(2001)27号)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基础上,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齐生活补助费的不足部分。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当地财政负担。现役军人配偶的生活补助费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代发,发放期限最长12个月。实行代管的现役军人配偶,在代管期间,由代管部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缴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现役军人配偶本人负担,代管部门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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