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发[2002]5号 2002年4月1日)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驻青部队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军地双方相互团结、相互支持,全市上下形成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良好社会氛围,连续四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光荣称号。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认真解决当前驻青部队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再上新水平,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现作以下决定:
一、认真做好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强、涉及面广的“民心工程”,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把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搞好督促检查,确保当年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率达到100%;确保有求职要求且服从工作安置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率达到90%以上。建立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激励机制,对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拒绝接收现役军人配偶或就业安置工作达不到责任目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一)对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人事、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办理调青落户手续后,其工作关系和个人档案可由落户区市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管。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腾岗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95号)要求组织腾岗,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安排有迫切求职要求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上岗,并按规定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确实难以落实接收单位属工人身份的现役军人配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单位上年末在岗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千人以下的安置1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的现役军人配偶,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并与现役军人配偶协商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