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02]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加强地方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建筑材料是指:(一)粘土质烧结普通砖、空心砖、多孔砖;(二)粘土质烧结瓦;(三)生石灰、熟石灰、石灰膏、石灰粉和电石泥;(四)各种建筑用砂;(五)甲乙级石、碎石、卵石。
第三条 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以下称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地方建筑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县级市的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计划、经济、建设、质监、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建筑材料的供求总量和产品结构,制定本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情况,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点发展和限制淘汰的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目录,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组织地方建筑材料替代产品的技术开发研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市风貌保护、水源保护、河道保护规定,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