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强大声势,震慑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执法宣传,及时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
五、实施步骤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4月至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底以前)。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提出整治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并确定重点地区和市场。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底)。各市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专项整治重点、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抓住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进行专项整治。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份)。各设区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省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加强检查和抽查,协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领导
(一)地方政府负责,落实责任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二)省政府成立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赵德全副省长任组长,梁和平、张智林任副组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文化厅、省地税局、质检局、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的主管负责向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各发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人员,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付和个人。
各设区市、各部门在4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办案》及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名单报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