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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内铁
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2]5号 2002年4月5日)


  为加强市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污水,不准将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地混合排放。
  二、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体业户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自行及时拉运到指定的垃圾场消纳处理,或者及时委托专业部门代为拉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市区内铁路沿线倾倒垃圾、残土、冰雪等废弃物。
  四、有关单位在市区内铁路沿线两侧实施拆迁过程中,应当文明作业,做到随拆随运,不准在沿线堆放。
  五、市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向市区内铁路沿线倾倒废弃物的,铁路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居民区内,具备拉运条件的,应当设置垃圾容器;不具备拉运条件的,应当设置垃圾倒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倒运站,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设置,并设专人管理。
  七、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交纳城市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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