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非
师范教育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2]32号 2002年4月8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核定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1]7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远程教育集团为本市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专业课程考试费)的执收单位。
二、收费对象为非师范教育类毕业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三、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门60元(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3个科目)。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专业课程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