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实施的“安全绿色行动”,2002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目标
2002年,要继续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和采石场、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旅游、海上捕捞和养殖、山林防火等10个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全市各类事故总量有明显下降,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一)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1.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以客运车、农用车和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通告》,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遏止事故多发势头。杜绝“三无”(无驾驶证、无行车证、无车牌)和“三超”(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车行为,在全市事故多发路段设立安全标志、标线。通过整治,农用车、拖拉机挂牌率达到85%以上,事故起数下降5%,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最终达到深化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建设目的。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机服务中心、市建委共同负责。
2.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和环胶州湾海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山东省水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客滚船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不准客滚船单船公司经营客滚运输业务,客滚船船长和轮机长符合规定条件,所载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彻底整顿前海旅游码头及旅游船只运输秩序。通过整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0%,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共同负责。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夜总会、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批发贸易市场、中小学校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公众聚集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通过整治,火灾事故起数有所下降,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