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
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审计部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在高新技术条件下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向审计部门开放,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有关资料,以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部门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上述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部门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