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8年3月14日后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其行政关系、工作岗位在原医药管理部门、郑州市药检所或各县(市)、上街区卫生局的药政、药检部门的。
对于上述第一批、第二批进入人员的数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控制在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下达编制数的70%以内,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街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控制在60%以内。
机构改革完成后,市及各县(市)、上街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补充人员,将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药检机构的人员进入
郑州市药品检验所人员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统一安置。
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药检机构进入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编制数额以内。其进入人员从当地药检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1996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中经考试择优录用:
1.1998年3月13日以前在药检所计划编制内、195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且一直在岗的人员(药学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可放宽到1949年6月30日);
2.1998年3月14日以后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且行政关系、工作岗位在药检所的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考试录用工作由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人员进入的相关问题
1.进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属药检机构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在企业兼职。
2.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第一批、第二批和所属药检机构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原在当地从事医药行政管理、药政、药检工作的其他人员,由所在地政府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药公司妥善予以安置。
三、关于人财同步问题
根据豫政[2001]40号文件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经费上划完成之前,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基本办公条件和所需经费”的要求,各县(市)、上街区政府要坚持"人财同步"的原则,在2002年4月15日前,完成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过渡接收人员工资的核定和拨付;在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上划前,保证系统内考试录用人员和药检所考入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及时到位;4月30日之前,要切实解决好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