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郑政办文[2002]33号)
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1]4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豫编办[2001]122号)精神,为确保我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能调整问题
各县(市)、上街区卫生局的药政、药检职能,各县(市)医药管理局、上街区医药公司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移交给当地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郑州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二、关于人员进入和相关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药检机构人员进入,采取分批进入的方式。
(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进入
第一批:机关人员的过渡接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1996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可过渡接收为国家公务员,进入到新组建的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1998年3月13日前从事医药行政管理、药政、药检工作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现职人员(随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的除外);
2.1998年3月14日以后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且行政关系、工作岗位在郑州市化工医药管理局的军队转业干部;
3.被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任命为县(市)、上街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4.原在郑州市药检所工作的药学及相关专业人员,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被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任命为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该项工作由省人事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于4月15日前完成。
第二批:系统内考试录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一直在岗,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现职人员进入当地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择优录用:
1.1998年3月13日前从事医药行政管理、药政、药检工作的人员(随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