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并严格划分免税、减税项目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不得予以抵扣。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及财务会计规定,正确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税收事项的处理,不得虚增收入、少列或少转成本费用以及当期税前扣除项目应扣未扣等。对违反规定的,取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如实申报减免情况,未如实申报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减免税资料的管理要本着真实、完整、方便查阅的基本原则,管理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八区)或税政部门(五市)应明确各自在减免税资料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尤其要保证在部门传递交接过程中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认真作好减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和交流时,资料交接的程序、规定等等,不断规范减免税管理。
(四)加强增值税减免税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管理。除粮食购销企业以外,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凡开具了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全部生产免税货物的企业有剩余专用发票的,要全部收缴。
五、努力作好事后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两级税务机关在严把资格认定关的同时,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减免税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年终要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对符合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年度、月份,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减免的税款追回;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同时,要加强对退税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已经过资格认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进行退税时,要严格审查并坚持集体审议的原则,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市局将对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要求严格考核,并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公示制度,提高减免税的透明度。
为确保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市局决定自2002年度起,对各主管国税机关已办理审批完结的减免税情况,应在办理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办税大厅内通过大屏幕和国税网站等形式,将减免税企业名称、减免税种、减免类型、减免期限等内容对外进行公示,同时应设立专用电话,欢迎并接受社会、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和解答有关的咨询。对已受理的举报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