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自行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3、新办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1号)第
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内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经批准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该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为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自2002年度起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审批,改变以往集中受理审批的办法,采取随时受理、审核、确认减免资格,年终汇算清缴期间集中进行减免税年度清算,同时拟将审核审批程序由文批简化为表批,具体实施办法市局将另行制定。
(二)加强部门协调,发挥税务机关应有的作用。对于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进行检测、认定、年检减免税产品和资格的,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两类企业”等等,税务部门必须直接参与有关工作,并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交流,搞好协调,履行税务部门应有的职责。对于部分减免税产品的检测机构,市局将定期对其检测结果进行政策性检查,凡出具不真实验检测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布检测结果的,税务部门将另行指定检测机构,以确保检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认真作好事中管理,加强减免税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