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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积雪,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设垃圾点;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占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五)其他违法利用、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及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
  第八条 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确需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的,事先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路线、路段行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铺设管线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造成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管线。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开设道口。需要开设道口的应向辖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撒落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绿化花草;确需更新、间伐树木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五条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堆放养护物料时,应堆放在公路一侧,不得超过路面宽度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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