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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的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修改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02年4月5日2002年3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整洁、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与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审理公路的特殊占用及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设;
  (五)监督检查公路超限运输;
  (六)实施公路巡查,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公安、城建、土地、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领导群众抗拒自然灾害对公路的侵害,以民工建勤、义务工方式清除雪阻和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路产保护

  第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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