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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公通[2002]45号 2002年4月7日)


各市、行署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 10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突出重点,广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省、市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含农垦、森工系统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消防培训教育的对象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更夫、锅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维修保养单位技术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室内装饰(装修)单位技术管理人员;消防产品维修企业质检员。
  二、要注重质量,确保消防培训教育收到良好效果。省、市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课程安排表》(附后)要求,精心组织培训教育工作,理论联系实际,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达到培训教育的预期目的。地、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前,要将具体安排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培训合格后统一下发省公安厅消防局制作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教育合格的单位和人员。
  三、要加强管理,规范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收费。消防培训教育和教材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培训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消防培训教育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教材收费按照只收成本费的原则,由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培训教育合格证不得另收费,与培训无关的资料不得摊派。各地、市消防培训教育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和费用以及培训教材资料费确定后,将参训单位及参训人员公开,并在办班收费地点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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