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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并享受有关专业、中介服务。”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当事人到法定技术产权交易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未申请登记和未予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进场服务。”
  删去第九条第(五)项。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技术产权专业代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取得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技术贸易机构许可证》。”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出让方、受让方必须持交易凭证和合同方可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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