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2]11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中直、省属在哈企业: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业务,完善业务办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1、建立企业职工申报工种(岗位)备案制度。企业每年根据本单位职工岗位实际情况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手续。
2、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
3、由用人单位审核档案,符合退休条件的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备案名册一式两份,携带职工档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养老保险处审批。享受计划生育待遇的,需经单位所在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加发后,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帐户存储额,并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数额,由此得出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数额。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档案,如符合退休条件的即批准退休。审批退休时根据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各种补贴(不含御寒津贴)、津贴,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数额与新办法进行比较,最后确定职工实际享受的月养老金数额及纳入统筹的养老金数额。
6、上述程序完成后,将退休审批表一份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微机纳入社会统筹。
7、退休审批时间为每月10日-25日,26日-次月9日办理调整待遇、改批等工作。凡在审批期限内,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二、审批纪律
1、退休材料一律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上报,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2、负责退休审批工作同志,要严格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不得以权谋私。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