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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

                                                   市长 李荣怀
                                                   2002年4月28日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形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城建、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
  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六)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空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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