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机构改革
人员定岗工作中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2002]4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依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精神积极工作,使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近期在实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中,出现了个别部门在设置非领导职位时,不按“三定”方案和非领导职务名称规定要求,擅自设立中层非领导职位(如副总经济师、副总农艺师等)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公务员职位管理正常工作。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范职务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不得突破规定比例;设置方案必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对不按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规定,擅自设置其他中层非领导职位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职能,市政府各部门中层非领导职务的任命,必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兑现工资待遇。
三、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其他名称,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批方可设置,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对目前未经审批已经设置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这次机构改革实施人员定岗工作中,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综合考核非领导职务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对机构变更或撤销的部门和单位中,原已确定为中层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按照"三定"方案,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重新确定职务,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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