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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旅游系统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旅游系统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2]111号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有关旅游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鲁旅财[200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旅游星级饭店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属于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省级无权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其收费标准前,你局仍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1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导游员资格考试、导游员等级资格考试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报名费均为每人10元,考务费为每人每科25元。补考按补考科目计,标准亦同。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所收资金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按“票款分离”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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