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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省直行政事业性一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省直行政事
业性一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皖价费[2002]81号 2002年4月2日)


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合法收费,纠正乱收费,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年审办公室(原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年审办)决定,自4月10日起,对省直收费单位进行收费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01年度,驻肥的中央各单位、部队所属的对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和在肥(不含三县)的省直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年审内容
  依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文件,年审的重点:
  (一)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是否有自立项目收费;
  (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四)是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收费票据;
  (五)是否按规定用途支出收费资金;
  (六)其他需要审验的事项。
  三、年审安排
  (一)4月15日--4月25日,各收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自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收费许可证》及有关资料一并待审。
  (二)5月10日起,省年审办开始上门年审或送审。对于重点收费单位,将组织人员,上门审查。1.听取被查单位汇报;2.审查有关会计、报表凭证、票据等;3.填写《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审查登记表》并由被审单位确认。上门审查时,年审人员应出示《年审通知书》,提前通知被审单位;对于送审单位,将按预先约定的年审时间、地点,携带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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