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
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
(沪国税稽[2002]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有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效预防、遏制和打击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手段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活动,根据沪国税稽[2002]5号文转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市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从4月1日起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并在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这里所称商贸企业,系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分局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式四份);
3.《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二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增值税);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三、各分局应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稽管部门牵头,税政、发票、信息技术等业务、技术部门参加的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制订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对纳税异常的商贸企业下达税务稽查任务、目标和考核制度,确定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及分工。各业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各分局确定的纳税评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应严格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第二、三等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