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随意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截留邮件,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及其他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 邮政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邮政机构应当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要在明显位置公告营业时间、经办业务及资费标准。邮筒要标明开启频次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通邮条件的地方,邮政机构应从用户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安排投递;因特殊原因在二十日内不能安排投递的,邮政机构应有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邮政通信设施遭到破坏或损坏时,邮政机构应及时组织修复,保证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办理邮政业务;
(二)违章办理邮政业务;
(三)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收取规定外的费用;
(四)刁难用户或勒索用户财物;
(五)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或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七)其他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工作人员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二十五条 邮政机构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建立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报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赔偿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邮政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向用户投递邮件、兑付汇款和储蓄款,用户当面核对后未提出异议而事后发生争议的,邮政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收发室接收本单位及私人邮件后,应迅速妥善处理,如造成邮件延误、积压、损毁或汇款被冒领,由该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