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均向社会公开。商业性和竞争性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后,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确定以协议方式供地的,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价格,报政府批准后,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市土地交易大厅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和承租人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市房产局协商并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在从拍卖价款中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评估、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加强地价管理,依法确定底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最低限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招标、拍卖土地的底价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招标、拍卖地块的自然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最佳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测计,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建设用地的审批供应程序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下列程序对各类建设用地实施管理。
(一)根据鞍山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11月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二)根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年度供应建设用地地块,发布建设用地供应信息。
(三)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组织初审,报市城市土地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供地方式,适时推出建设用地供应地块。
(四)确定供地方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