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
(鞍政发[20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使城市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城市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依法运作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城市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供用地。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除国家大型基础工程和管线工程外,一般建设项目用地都应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址安排。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供应地块及有关经济技术控制指标。凡次年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没有纳入市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一般不予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手续。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对建设用地实施收购、储备、前期开发等工作。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出让供应。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中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已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要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管理,用地范围、计划指标、销售价格由政府审核确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任何单位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