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原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负责为购房者统一申请土地登记,登记费用由购房者交纳。
本规定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负责为购房者统一申请土地登记。如原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已撤消或已不存在的,同一建筑内的房屋,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为购房者统一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统一申请土地登记。
第七条 土地登记的程序为:
(1)申报。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持土地权源证明及相关资料、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向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测;
(3)权属审核。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审核,按规定予以公告;
(4)注册登记。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由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填写土地证书,向土地使用者颁发证书。
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资料;
(4)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九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或出让)进行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只分摊房屋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共用部分的用地只登记不发证,其土地使用权为所有购房者共同使用,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单位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后进行房改的,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