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2002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土地权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盖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四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的温泉、宜良县的阳宗海、石林县的石林风景区、呈贡县的洛羊开发区、嵩明县的杨林开发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登记,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复审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范围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证书上应盖有批准登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本规定所称的初始土地登记,是指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后  第一次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