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
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3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按照中央提出的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要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水库防洪保安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加快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水库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人
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分管领导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责任制的范围
根据我省病险水库数量多,省级财力有限的实际,为确保加固一件、除险一件、摘帽一件,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的范围是列入云南省重要中型病险水库、一般中型病险水库和重要小(一)型病险水库(具体名单附后)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工程项目。
三、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有关事宜。
(二)负责指导辖区内病险水库的调度、运行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并领导辖区内病险水库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抢险工作。
(四)负责筹措建设配套资金,组织编制实施除险加固计划并加强协调管理工作,保证三年内基本完成重要中型和重要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