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废止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02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划定公园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八条 市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