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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2]71号 2002年4月8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和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报告》鄂交财[2001]11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精神,为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衔接邻省的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对我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限运输范围界定应当严格按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9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货总重量应以单车为单位进行称量,轴载质量应采用专门检测设备进行称量,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进行判断。
  二、赔(补)偿标准
  在公路上行驶的4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赔(补)偿标准见附表。
  对4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根据道路损坏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三、运输车辆体积(即超长、宽、高)和轴载(超重)均超过规定值的,只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收取赔(补)偿费。
  四、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只收费就放行,不得超范围收费。对在我省境内公安交管部门已实施处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只可卸载,不可重复处罚或收费。要教育路政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高速公路的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按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1]32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附:公路运输40吨以下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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