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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三、明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林业工作的重点。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在摸清森林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林地定权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形成一支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登记发证骨干队伍。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这次登记发证做到程序合法、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登记规范、资料完整,林权证的记载内容与现地、图面实际情况相符,并建立档案,实行微机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认真纠正,确保这项工作的质量。对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动态性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此列入日常性工作范围,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权利人主体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对因征、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四、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国土、财政、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勘界确权(行政界线)等问题。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要进行野外勘测,又要进行各项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核结果张榜公示,更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处,需要一定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
  五、搞好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确定南京市、泰兴市、建湖县、铜山县为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于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发证工作。在试点单位取得一定经验后,于2002年7月1日始在全省全面推开,要求于2004年基本完成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省农林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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