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2]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林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现有林地1160万亩,目前已核发林权证林地面积仅为应发面积的35%。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管理上存在部分地方未颁发林权证、林权证样式不统一,林权证核发工作不够规范和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林权证等问题。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木、林地流转量增大,目前的林地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建设和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加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势在必行。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林农造林积极性,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林权证又是申请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流转的前置条件;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件为民办实事来抓。要成立由林业、国土、民政、财政、司法等部门组成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都应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因农业结构调整,利用耕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只对林木登记发证。
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应按照林业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由使用权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林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协调处理在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林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