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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组织。“十五”期间,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和地方专职消防队的马龙、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元阳、红河、屏边、永仁、双柏、元谋、永平、南涧、漾濞、江城、西盟、景东、镇沅、沧源、镇康、梁河、勐腊、德钦、维西、贡山27个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应根据需要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城市社区、乡村、大型古建筑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要加强对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科普活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和公安消防机构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及时报道火灾案例和消防工作先进典型,加大对消防工作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报道力度。要组织好一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和大型消防主题宣传活动,拓展消防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公安消防站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待群众参观咨询。
  (二)建立消防教育培训体系。教育系统要在全省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消防课程,努力提高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四五”普法内容;劳动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素质培训;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逐步实现向社会招生,使之成为培训消防专业人才的摇篮;各地消防支队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三)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消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安技干部、消防设备控制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要加强对单位和场所员工的日常消防培训,使其明了本岗位、本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预防、报警、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等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
  四、依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一)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做好旅游、烟草、生物工程、有色金属、电力、交通、石油、化工、通讯等重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大力开展“消防工作进社区”活动。成立云南省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建立“云南省火场残留物理化分析鉴定中心”,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对广大农村、居民区和授权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严防失控漏管。
  积极稳妥地推行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对建筑消防审核工作实行审验分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等经济杠杆促进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途径和办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制度;引导和规范消防中介组织建设,提高消防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消防产品管理上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加大对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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