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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火灾能力
  (一)抓紧编制实施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并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已经制定消防专业规划的城市,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尚未制定的,要按照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紧编制实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根据需要编制实施消防专业规划。2002年底以前,玉溪、曲靖、昭通、保山、个旧、楚雄、大理、安宁、开远、宣威、思茅、景洪12个市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2005年底以前,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完成编制工作。凡城市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历史“欠账”问题,要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加以解决。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账”。全省各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3年以前要达到国家标准的60%,2004年达到80%,至2005年底力争达到国家标准。
  (二)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设。“十五”期间,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围绕大中城市、重点旅游地区和重点支柱产业的消防安全保卫需要加强公安消防站建设,逐步解决我省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在昭通市、保山市、宣威市、思茅市新建4个特勒消防中队,在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新建4个特勤消防大队。在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建3个消防大队(含3个普通消防站)。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普通消防站。
  (三)加大投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和营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装备、营房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政府正常保障体系。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特勤消防站要配备大型举高、泡沫、干粉、照明、排烟、防化救援、救护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普通消防站要配备中低压泵、高低压泵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配齐个人防护装备。至2005年底以前,力争每个特勤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不少于7台,每个普通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不少于3台,并在各地(州、市)消防支队建立空气呼吸器充气站。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建设73个贫困县消防大队的营房设施,建成省消防总队装备器材综合仓库和云南消防模拟训练场,其他公安消防站也要进一步完善营房、训练设施建设。
  (四)建立现代化的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依托“金盾工程”,2003年底以前,建成云南省和昆明市消防通讯指挥中心,2005年底以前,建成玉溪、曲靖、昭通、保山、个旧、楚雄、大理、安宁、开远、宣威、思茅、景洪、潞西、瑞丽14个市政府所在地的消防通讯指挥系统,为形成覆盖全省的消防通讯指挥网络奠定基础。同时,建立云南公安消防部队三级信息网络,实现总队、支队、大队内部信息卫星数据联网。加强“云南消防信息港”建设,开发消防应用软件,建成以网络宣传、信息咨询、远程消防服务为主体的社会化消防信息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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